【两地法律小知识】香港与内地的离婚制度对比 ——两地呈请(起诉)离婚条件的异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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粤语音频录制:黄敏珊
在香港,夫妻单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呈请,可没有想象中的容易。如果当事人想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至无可挽救的地步,也不是随口说说就行,还得能满足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。不论是香港的呈请离婚,或是内地的起诉离婚,均对离婚的法定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,只有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婚姻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时,法院才会进行单方呈请(起诉)离婚的程序。本文将为各位讲述,到底在满足哪些情形时,当事人方能向法院提起离婚呈请(诉讼)。
香港 | 内地 | |
离婚形式 | 呈请离婚 | 起诉离婚 |
提起呈请(起诉)离婚的部门 | 当地的法院 | |
离婚事由 | 感情破裂至无可挽救的地步 | 感情确已破裂 |
呈请(起诉)离婚 的法定情形 | 1.通奸,且当事人无法忍受夫妻共同生活 2.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,让当事人无法忍受夫妻共同生活 3.双方分居满一年,且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由法院判令离婚 4.双方分居满两年 5.当事人已经被遗弃满一年 | 1.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.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 3.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.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.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|
显然,香港与内地有关离婚呈请(诉讼)的法定情形不尽相同。
第一,因夫妻一方有通奸的情形,离婚呈请人无法忍受与其共同生活。香港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发现另一方有通奸行为的情况下,还需要其证明自己无法忍受夫妻共同生活,才能基于通奸的理由,单方向法庭提起离婚呈请。所以,当事人一般需要在发现通奸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呈请离婚,法院才更容易信纳当事人的离婚事由。如果当事人在发现通奸情形后,仍然长时间地和另一方一起生活,法院就很难相信当事人无法忍受夫妻共同生活。
内地也有相类似的法定情形,我们生活中所说的出轨行为,一般是不能满足单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条件的,仅有在一方当事人已经与他人同居,或是已构成重婚,当事人才能以此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但相比香港的,内地的“重婚或与他人同居”法定情形则无需同时证明提出一方无法忍受夫妻共同生活的要件。
第二,夫妻一方的行为,导致离婚呈请人无法忍受继续与其共同生活。香港法律规定当事人可因夫妻一方的行为提起离婚呈请,该行为的种类范围没有限定,可以是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,也可以是夫妻一方有长期赌博、吸毒等恶习。只要当事人能够向法庭说明其无法忍受夫妻共同生活的,法庭都会信纳其离婚事由。
在内地,法律明确规定了具体的行为种类,包括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、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,又或是长期赌博、吸毒且屡教不改。一般情况下,只有在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时,当事人才能据此理由提起离婚诉讼。当然,除了具体的法定情形,内地现行的婚姻法还有“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”的兜底安排,赋予了法官审理夫妻离婚案件的自由裁量权,法官基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,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且经调解无效的,法庭将准予当事人离婚。
第三,夫妻已经分开居住。小打小闹的分居行为,显然不符合夫妻一方提起呈请(起诉)离婚的法定情形。因此,不论是香港或是内地,当地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,亦即夫妻双方分居应当满足一定年限的要求后,当事人才能以此为提出呈请(起诉)离婚的事由。另外,香港还有对于分居的实质要求,如因经济等因素影响,分居夫妻仍然共住一个屋檐下的,当事人应当不能有夫妻行为或是有相互扶持的行为等。
总的来说,香港与内地对于单方呈请(起诉)离婚的法定情形的规定大相径庭,当事人依据不同事由提起离婚的,均应附以证明佐证,再由法庭审理,查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。在香港,提出单方呈请离婚的当事人,需要向法庭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已至无可挽救,而在内地,提出诉讼离婚的当事人,则需要向法院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除此之外,内地现行婚姻法还有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兜底安排,允许法官在一定的范围内,行使审理夫妻离婚案件的自由裁量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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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香港与内地的离婚制度对比——两地申请(登记)离婚的条件异同
13.内地的离婚方式
28.同一人身份声明书29.香港的公证委托书与内地公证委托书30.划重点之买卖内地物业
31.香港登记事项证明书32.内地的出生证明如何在香港使用33.香港的出生证明如何在内地使用34.香港出生记录怎么查?35.香港的死亡证明如何在内地使用36.香港死亡记录怎么查?37.内地的结婚证书如何在香港使用38.香港的结婚证书如何在内地使用39.香港婚姻记录怎么查?40.我们都可以在香港登记结婚
41.香港的寡佬证
【团队及作者介绍】
华商林李黎(前海)联营律师事务所黄善端律师团队长期从事跨境家事继承、跨境债务执行及港人内地物业买卖及诉讼等法律事务,拥有处理跨境法律事务中各类复杂案件、疑难问题的丰富经验,熟知两地的法律制度及处事办案的方法和技巧。团队一直以来追求团队业务能力的精细化及专业化,力求为客户提供稳妥、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。在过去十年,团队一直致力研究两地的继承法律制度,曾协助数百名当事人解决两地继承难的复杂个案,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。
彭慧仪: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学士,香港中文大学法学硕士。
黄敏珊:毕业于澳门科技大学,过往十年一直专注于跨境家事继承及资产遗产规划管理领域,协助过众多香港或是海外家族处理内地的资产规划及遗产继承,针对不同的复杂个案总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处理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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